一、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椎侧弯矫型器),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4]60号)
二、营改增试点期间,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殡葬服务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36号)
三、营改增试点期间,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36号)
四、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经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法)
五、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六、营改增试点期间,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36号)
七、自2000年9月1日起,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0〕94号)
八、对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2017年申请的97辆用于“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的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指标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18年6月30日。( 财税[2017]93号)
九、对列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17年防汛专用车配置计划,并经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核定的63辆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指标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18年6月30日。(财税[2017]92号)
十、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17年158辆森林消防指挥车、191辆森林消防运兵车和68辆森林消防运水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指标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18年6月30日。(财税[2017]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