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经信办〔2024〕11号
四川天府新区发展和经济运行局、成都东部新区战略研究局、成都高新区经济运行局,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做好智慧园区评定管理工作,现将《成都市智慧园区(工业和信息化类)评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4年5月29日
成都市智慧园区(工业和信息化类)评定办法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提升园区的管理服务水平和品牌影响力,促进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产业功能区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成都市范围内各类工业和信息化类园区的评定依据本办法。
第三条 评定内容。围绕园区、企业、产业数字化三个方向,重点评定园区基础设施信息化、运营管理精细化、功能服务便利化、组织保障规范化、产业发展数字化五个方面内容。
第四条 评定等级。智慧园区分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共三个等级。基础设施信息化、运营管理精细化、功能服务便利化、组织保障规范化、产业发展数字化每个大项的分值均为100分。按照评分细则进行评分,每项超过70分(含)得一星。得五星,则评定为五星级智慧园区;得四星,则评定为四星级智慧园区;得三星或平均分为70分(含)以上的,则评定为三星级智慧园区。
第五条 申报主体。申报主体为园区的投资建设、管理运营单位。
第六条 申报条件。申报智慧园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符合各区(市)县规划布局和产业方向,有明确发展规划、且规划方案经审批同意,具备良好的智慧园区基础的园区均可申报(一个园区只能一家单位申报,不支持联合体申报、分期申报)。
第七条 申报方式。企业自愿申报,按要求编制申报资料,由属地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初审、上报。
第八条 专家评审。由市经信局组织专家,对推荐上报的园区进行综合评审。
第九条 公示授牌。通过综合评审的园区,在市经信局官网等媒体上按程序公示后,对获得三星级(含)以上的智慧园区授牌,并按规定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条 动态管理。对获评的智慧园区,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三年复评一次,对评估不合格的园区责令整改,必要时取消智慧园区资格。并结合技术、应用的发展情况,适时对评分细则进行修订。
第十一条 激励机制。鼓励智慧园区提升改造,不断完善管理服务功能,首次获评后,次年即可申请提升星级。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