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科技创新种子资金
(一)主管部门:成都市科学技术局、成都市财政局
(二)法定依据: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
(三)资金用途:来源成都市科技三项费,年1000万元,支持成都市科技型初创企业的高新技术项目孵化
(四)支持方式及额度:无偿资助高新技术项目的前期启动(小试、中试等);对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立项支持的项目按要求进行资金匹配;资本金注入(支持拥有良好产业化前景的高新技术项目的科技型初创企业来蓉创业并引导社会资金投入)。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20万元。
第二条 成都市科技创新种子资金(以下简称\\\"种子资金\\\")是由成都市科技三项费支持,用于成都市科技型初创企业的高新技术项目孵化的政府专项资金。
第三条 种子资金的项目安排遵循决策、管理、评价相分离的原则;实行专家评估、评审和政府决策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 组织机构职能:
(一)成都市科技局负责种子资金的年度计划安排、立项审批、监督验收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制订种子资金的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二)市科技局委托专门机构作为种子资金的管理机构负责种子资金项目申报和日常管理,并代表政府负责种子资金的股权投资,依法享有相应权益。
(三)市科技局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评估、评审机构,组织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种子基金受理项目进行评估或评审。
第五条 种子基金管理,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支持方式
第六条 种子资金支持的对象:
(一)种子资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成都市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技术水平领先。
2、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3、项目应具备一定的成熟性
4、优先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且市场前景好,市场容量大的项目;科研院所转制为科技型企业完成的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国家重点科研、开发计划待产业化的项目;有利于环境保护和出口创汇的项目。
(二)种子资金支持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成都市注册,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3、企业经营者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4、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5、优先支持技术水平高、持续创新能力强、管理科学、产品市场和效益前景好的企业;科技人员和海外留学人员携带具有良好产业化前景的高新技术项目创办的企业。
第七条 种子资金支持的方式及额度:
(一)无偿资助
对高新技术项目的前期启动(小试、中试等)进行资助。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匹配资金
用于对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立项支持的项目按要求进行资金匹配。
(三)资本金注入
支持拥有良好产业化前景的高新技术项目的科技型初创企业来蓉创业并引导社会资金投入。
(四)种子资金作为政府引导资金,其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20万元。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立项
第八条 项目指南。
市科技局根据成都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产业发展方向、政策和规划确定并发布当年的项目指南。
第九条 项目申报受理
符合种子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向有关申报受理机构领取项目申报全套材料,按照要求填写并备齐相关资料,经归口部门(所在地或所属科技主管部门、市级相关部门)形式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须盖公章有效)后送回申报受理机构。申报受理机构按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登记、建库、整理后送种子资金的评估、评审机构。
第十条 项目评估、评审
种子资金的评估、评审机构负责聘请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项目论证专家组对受理的项目进行评估或评审并提出评估或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 项目审核、立项
根据专家评估或评审结果,由市科技局综合平衡后确定资助项目并批准立项。经审核立项的项目在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后由市科技局根据有关规定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并拨款。
第十二条 特殊情况下需紧急立项的任务,可按紧急立项程序进行立项。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为了保证种子资金项目规范、有效地实施,市科技局将依据本办法和种子资金项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对种子资金资助的项目进行跟踪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采取定期报表、定期监理和实地抽查三种方式对种子资金项目进行监理。对企业有严重违约行为的,市科技局将依据项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做出撤销或中止合同的决定。对撤销或中止合同的种子资金项目,市科技局对承担单位应进行项目财务清算,承担单位将种子资金支持剩余经费如数上交市科技局。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在项目合同到期时,组织进行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工作的主要目的是考核项目合同的整体完成情况。
第十六条 验收结果:
(1)通过验收
项目如期完成合同目标。
(2)同意结题
项目基本完成合同目标或因客观原因没有能够完成合同目标。
(3)不通过验收
未能完成合同目标。未能完成合同目标的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