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促进成都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成办函〔2019〕73号

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促进成都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企业政策2024

2019年6月25日

促进成都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生物医药产业的决策部署,推动成都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研发创新

(一)提升新药研发能力。对1类生物制品、化学药品,1类、2类、4类、5类中药和天然药物,完成Ⅰ期临床试验并进入Ⅱ期临床试验每项最高资助300万元,完成Ⅱ期临床试验并进入Ⅲ期临床试验每项最高资助500万元,完成Ⅲ期临床试验并取得注册批件每项最高资助1000万元,单个企业(机构)每年最高资助2000万元。对2-5类生物制品,2类化学药品,3类、6类中药和天然药物,完成Ⅰ期临床试验并进入Ⅱ期临床试验每项最高资助100万元,完成Ⅱ期临床试验并进入Ⅲ期临床试验每项最高资助200万元,完成Ⅲ期临床试验并取得注册批件每项最高资助300万元,单个企业(机构)每年最高资助8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二)支持医疗器械研发。对新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最高资助300万元,第二类医疗器械(不含二类诊断试剂及设备零部件)最高资助100万元。单个企业(机构)每年最高资助6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三)加快仿制药发展。支持企业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对经国家药监局确定为参比制剂的品种、国内前三家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最高奖励2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四)支持药品新增适应症。支持企业加强已上市药品再开发,对新增加适应症的药品最高奖励2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五)配套资助重大新药创制项目。对企业牵头承担的生物医药领域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按国家实际到位经费(扣除外拨部分)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配套资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六)支持产业协同创新。支持生物医药领域行业龙头企业联合高校院所以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实施产业集群协同创新项目,开展重大关键技术联合攻关,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对新获批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二、推进重大项目

(七)支持引进总部企业。对引进的“六类500强”等国际国内知名企业,统计核算和税收结算在成都,符合成都总部企业引进奖励条件的,根据实收资本规模和租用办公用房情况,对企业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高奖励5000万元。(责任单位:市投促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八)加快重大项目建设。对市外新引进协议投资1亿元(含)以上且在签约后1年内开工建设的项目,按两年内固定资产投资的3%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对固定资产投资达1000万元(含)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项目投入的5%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投促局、市财政局)

(九)支持成果产业化。对取得药品注册批件或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且在我市产业化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1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三、强化企业培育

(十)支持企业发展壮大。对首次进入中国医药工业百强的企业奖励300万元。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10亿元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单品种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5亿元、3亿元、1亿元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十一)支持申报国家奖项。对国家科学技术发明奖第一获奖者按1∶1配套奖励,对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第一承担单位课题组人员按1∶1配套奖励。对获得中国工业大奖、中国质量奖等国家级奖项的企业最高奖励3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十二)支持产品委托生产。对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我市生物医药企业生产其所持有产品,且销售税收结算在我市的,按该品种较上年新增销售收入的1%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四、聚集产业人才

(十三)支持申报“蓉漂计划”。大力引进来蓉创新创业的高层次生物医药产业人才,对符合条件的人才纳入“蓉漂计划”,给予最高30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财政局]

(十四)支持企业柔性引才。支持产业功能区企业(机构)面向国内外重点高校院所和行业领军企业,通过顾问指导、技术合作、成果转化等方式,柔性引进生物医药高端人才或关键核心技术人才,按照人才薪酬的一定比例给予引才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经信局、相关区(市)县政府]

(十五)优化人才服务保障。制订《“蓉城人才绿卡”管理办法》,加快推进“蓉城人才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将符合条件的生物医药产业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纳入“蓉城人才绿卡”发放范围,分层分类提供住房、医疗、子女入园入学、配偶就业、创业扶持、出入境和停居留便利等服务保障。[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

(十六)完善人才培养体系。支持在蓉高校和科研机构加强生物医药学科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在蓉高校和职业技术院校根据产业发展需要调整生物医药学院(系、专业)设置,给予最高2000万元资助。对生物医药企业(机构)与符合条件的高校、职业技术院校、技工院校、医疗机构合作开展人才培养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五、完善服务体系

(十七)增强外包服务能力。对建设医药合同研发机构(CRO)、医药合同外包生产机构(CMO)、医药合同定制研发生产机构(CDMO)等产业应用基础平台,以及实验动物服务平台、检验检测平台、转化医学中心等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1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对首次获得国际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资质的企业(机构)给予20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GLP、GCP资质的给予100万元奖励,之后每新增1个国家GCP专业学科资质的给予5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机构)每年最高奖励1000万元。对已建成运营的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按照其每年为非关联生物医药企业(机构)服务金额的10%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十八)支持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试验。将临床试验资质条件和能力作为三甲医院评定重要指标,仅用于临床试验的病床不计入医疗机构总病床,不规定病床效益、周转率、使用率等考核指标。药物临床试验项目按不同来源和级别视同相应级别的科研项目,纳入主要研究者和直接参加研究者的绩效工资、职称晋升、岗位聘用、项目申报等管理。(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

(十九)强化金融服务。支持我市企业通过挂牌上市、发行债券等方式,扩大直接融资比重,对在沪深交易所首发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最高450万元奖励。鼓励生物医药企业(机构)购买生物医药人体临床试验责任保险、生物医药产品责任保险,按单个保单实际缴纳保费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单个企业(机构)每年最高资助20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二十)加强土地保障。对纳入省重点推进项目的生物医药项目,积极争取省级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在省级安排项目用地计划70%的基础上,市级安排项目用地计划30%,及时保障项目用地。[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

(二十一)推动绿色发展。鼓励建设医药废物处理设施,支持危废处理机构为我市生物医药企业(机构)提供危废处理服务,按其年度服务金额的10%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二十二)加强供应链建设。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亿元且较上年增长超过10%的医药流通企业,按照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增加额的1%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支持医药物流标准化和冷链物流仓储项目建设,按照项目投入的1%择优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支持生物医药供应链平台建设,按照项目投入的30%择优给予最高30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市口岸物流办、市财政局)

六、支持市场开拓

(二十三)支持药械产品应用。将符合条件的重大新药创制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成果在我市转化形成的创新药物,积极争取优先纳入医保目录,实行直接挂网采购,对其中符合医疗保险谈判条件的新特药及时组织价格谈判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调整门诊特殊疾病病种时,将重大新药创制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创新药物能有效治疗的病种优先纳入。对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与原研药同质量层次议价,医疗机构在使用时,不受医药费用控制、药占比、品种规格数量、二线用药、辅助用药等限制。建立特药特材救助体系,将基本医保“三个目录”之外、重特大疾病治疗必需、疗效显著、费用较高的我市药品或医用材料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实行专项管理。(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卫健委)

(二十四)支持产品市场拓展。支持企业参加国家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对中标品种最高奖励200万元。依法支持在蓉医疗机构采购《成都市地方名优产品推荐目录》中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医保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

(二十五)加快产业国际化。对生产线通过FDA(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EMA(欧洲药品管理局)、PMDA(日本药品医疗器械局)等发达国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生物医药企业(机构),按固定资产投资的10%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对新获得FDA、EMA、PMDA、WHO(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权威认证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七、优化营商环境

(二十六)提高监管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对我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服务水平。对企业拓展市场需要的证明性文件给予优先办理,对创新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按品种实施重点项目专项服务,为企业在研究和注册环节的政策辅导、法规咨询和对上沟通等方面提供指导和协调服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二十七)加强功能区建设。加快推进成都天府国际生物城、成都医学城、天府中药城等产业功能区建设,按年度基础设施投资的5%给予最高500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二十八)支持行业展会及协会。支持引进、策划组织国际性、全国性、专业化的生物医药产业展会、峰会、论坛、学术交流等活动,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支持成立生物医药类行业协会,鼓励国际知名协会在蓉设立分支机构,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协会发展。(责任单位:市博览局、市经信局、市卫健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八、附则

(二十九)本政策适用于我市辖区内的生物医药产业相关企业、机构和行业协会。

(三十)市本级其他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相关政策条款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国家和省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十一)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三十二)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政策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有关区(市)县要结合本政策和自身实际,研究制定扶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配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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