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补贴汇总宁国市推进创业建设14条行动方案

宁国市为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推进创业宁国建设行动方案》对在宁国市创业的个人和企业给予多项补贴扶持,下面就来看看具体的政策,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小编了解。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围绕“追赶江浙、争先江淮”目标,立足“五个区”战略定位,积极扩大就业,激活创业主体,完善创业政策,降低创业门槛,优化创业环境,放宽创业领域,保护创业成果,使城市充满创业活力,民众涌动创业激情,为加快建设具有产业竞争力、城市吸引力、区域影响力的长三角中心区现代化中小城市提供有力支撑。

企业政策2024

二、主要目标

2025年底,形成创业环境一流、创业主体活跃、创业成果突出、创业氛围浓厚的新格局,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强劲动力。

——每年新增市场主体4600户以上,其中新增企业1400户以上。

——每年培育省、市专精特新企业5家以上,其中力争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1家以上。

——每年支持高校毕业生、返乡人员、退役军人、脱贫人口等创业者300名以上,支持科研人员等创业者45名以上,支持高层次创业团队5个以上。

——力争每年培育地市级以上创新创业孵化载体1个以上,力争到2025年培育省级以上创新创业孵化载体1个以上。

——每年开展创业培训670人以上,其中线下创业培训470人以上。

——每年新增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5.6亿元以上,发放创业贴息贷款0.5亿元以上。

——到2025年,力争达到省级创业型城市标准。

三、重点任务

做强产业链,立足产业赋能创业。

1.打造特色产业领域。围绕汽车零部件、高端装备及耐磨铸件、电子信息、绿色食品、精细化工及新材料等主导产业领域开展创新创业,积极引进高精尖创业团队,打造重点产业发展集聚区。责任单位:经开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市数据资源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发展中心

2.实施企业加速成长计划。重点培育具备百亿市值潜力的“千里马”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对首次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含一二三产、专精特新冠军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4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整体迁入我市且正常经营一年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市经信局、经开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3.突出“四新”经济领域。围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引导支持创业者在传统产业新型化、工业互联网、现代农业、休闲度假旅游、乡村振兴、智慧健康养老、模式创新、数字经济、生产性服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业态、便民利民新业态、平台经济、虚拟现实技术等领域广泛开展创新创业,促进新的经济形态和模式不断涌现。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数据资源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发展中心、市融媒体中心

4.广泛开展大众创业。鼓励城乡劳动者创办特色种养业、传统工艺加工业、社区服务业等投资小、见效快、易转型、风险小的小规模经济实体,扶持发展各类特色市场主体,打造一批具有宁国特色的创业品牌,使有梦想、有创意、有能力的创业者都有施展身手的舞台、梦想成真的机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做优人才链,汇聚英才支撑创业。

5.实施高层次科技人才“三津集聚”计划。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大力招引高层次创业团队和高水平初创企业。重点引进技术水平领先、产业发展急需、市场前景广阔、创业方案可行、创业者有过从业经验的团队。围绕我市主导产业,采取政企联合培养的模式,加快产业人才引进和培养。每年引进一批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专业人才,安排在我市重点企业进行3年实践锻炼,锻炼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由企业负责,人才同时享受我市人才薪酬补贴、住房保障、子女入学保障等人才政策。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招商合作中心、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6.鼓励支持重点人群创业。鼓励高校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来宁创业,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创业,高校毕业生首次创办小微企业且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一次性不低于5000元的创业补贴;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大力扶持农民工、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返乡下乡人员创业。新返乡创业企业新增吸纳就业6个月以上人员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补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体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税务局、团市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新返乡创业企业购置新生产设备的,给予一定的设备补助。返乡创业企业自主建设或租赁厂房的,给予一定的厂房补助。对产业园区、孵化基地内吸纳就业50人以上的返乡创业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5万元水电气费补贴。责任单位:经开区管委会、市经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做深平台链,激活平台引领创业。

7.建设高水平创业孵化平台。依托市经开区加强“宁国智谷”建设,完善生活配套设施,用于初创型创业团队和招引的高层次人才团队入驻,着力打造国家级科技创新孵化器。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宁国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给予10万元奖励;对各类科技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在国家、省绩效考核中,获得优秀等次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宁国市级及以上各类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入孵企业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运营主体1万元/家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经开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8.开辟大众创业孵化空间。争创一批省级大学生创业创新示范基地、青年创业园、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鼓励社会资本、民营企业或高校投资建设和管理运营孵化基地,为初创小微企业、回宁创业企业提供场地支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发挥经开区孵化优势,统筹用好新区建设、老工业区和旧城改造、城市更新等契机,鼓励利用闲置厂房、仓库等设施,为各类创业者提供大众创业空间。责任单位:经开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国资委>、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团市委

9.用好工业互联网平台。重点培育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支持建设一批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对经省认定的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配合单位:经开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数据资源局

做实服务链,强化服务保障创业。

10.加大创业培训力度。完善创业培训政策体系,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面向各类劳动者开展补贴类创业培训,每年不少于600人次。尝试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每年组织有发展潜质和领军潜力的初创型、成长型、发展型中小微企业负责人,到创新创业先进地区开展创业特训。责任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工商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1.支持举办创业大赛。鼓励各部门针对不同群体开展专业化、差异化、区域化创新创业大赛,以比赛提升能力、发现项目、促成对接落地,力争打造具有区域影响力的创业大赛品牌。鼓励企业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宣城赛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获得省赛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参加全国总决赛的给予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团市委、市妇联、市融媒体中心

12.丰富创业服务形态。结合实际,打造特训营、导师团、大赛路演、创业研究院、创新创业学院等多位一体的培训、培育和服务体系,创新服务方式,提高创业能力,提升创业实效。积极举办“周末创业课”、“创业训练营”、“未来新徽商特训营”,积极申报省级创业指导大师工作室、“创业之星”。以“人社服务快办行动”为载体,将创业服务纳入市民之家人社综合窗口,实行创业“打包一件事”服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数据资源局

做大资金链,集聚资本驱动创业。

13.发挥投资引导作用。利用已设立的宁国市新禾创业投资基金,助力科创项目发展。基金管理人根据创业团队及项目综合评定情况,对符合投资要求的项目,以市场化方式进行股权投资。进一步加大企业上市融资支持力度,优化调整财政支持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奖扶政策。责任单位:市产投集团、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配合单位:人民银行宁国市支行

14.畅通多元融资渠道。鼓励行业领军企业牵头设立创投风投基金,引导金融机构设立“科技贷”“人才贷”等创新产品。加大政策性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初创企业给予最高50万和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产投集团,配合单位:人民银行宁国市支行

四、工作保障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创业宁国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统筹推进创业宁国行动。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打造特色创业品牌,提高政策支持精准度、系统性和实效性,保障创业宁国建设。

营造浓厚氛围。各部门要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交流创业经验,推介创业项目,宣传创业典型,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同时健全评价、督导工作机制,强化各部门协调联动,注重整合资源,发挥政策综合效应。

本方案中各项奖补资金,除明确由市财政承担外,按有关规定由受益财政承担。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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