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枞阳县质量提升奖励扶持政策标准化商标专利体系认证等

安庆枞阳县设立质量提升发展资金,质量品牌、标准化、计量、检验检测、管理体系认证、知识产权以及缺陷产品召回等给予资金奖励,下面就来看看政策详情,要想获得这些奖励,前提是要获得这些荣誉资质,有想了解怎么获得的,可以咨询小编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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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量品牌奖励

1.对新获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奖励。对新获安徽省政府质量奖、安徽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给予40万元、15万元奖励。对新获铜陵市市长质量奖、铜陵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给予4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获县长质量奖和县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按照《枞阳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执行。

企业补贴政策

2.对新认定为安徽名牌(安徽省制造业高端品牌)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

3.对新获省政府质量工作先进集体的企业(单位),给予5万元奖励。

二、标准化奖励

4.对主起草(排名第一)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徽省地方标准的企业(单位),分别给予每项标准50万元、15万元、10万元、3万元奖励。对参与起草(排名25位)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单位),分别给予每项标准13万元、6万元、4万元奖励,同一项标准有两个以上企业(单位)符合条件的,仅对排名最靠前的一个企业(单位)给予奖励。

5.对通过标准化良好行为AAAAAAAAAAAAAA级确认的企业,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

6.对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对标达标平台发布的企业,每项标准给予2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当年度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8万元。

7.对通过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验收的企业(单位),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奖励。

三、计量奖励

8.对新获AAA级测量检测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

四、检验检测奖励

9.对新认定的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或国家计量认证(CMA)的检验检测中心,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检验检测中心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计量认证(CMA)检验检测中心,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与保护奖励

10.对新获中国驰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11.对新认定的安徽省著名商标(安徽省商标品牌示范)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12.对新认定的省级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管理组织,给予省级标准50%的一次性奖励。

13.对新申请注册并核准的商标,给予一次性奖励500元。对新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企业(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中小企业进行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的,给予注册费用补贴。

14.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对列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10万元。对列入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培育企业、省级知识产权优势培育工程企业的,通过验收后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3万元。

15.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对列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10万元。对列入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培育园区的,通过验收后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企业,取得第三方认证机构合格企业证书、安徽省合格企业证书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3万元。

16.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列入省年度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项目的,按评议费用的50%、最高10万元给予补助。对枞阳县专利权人与枞阳县外专利权人发生专利侵权纠纷的,一项专利维权案件胜诉结案后,按通过行政或司法途径产生的专家咨询费、律师代理费、诉讼费、公证费等实际费用的50%、最高10万元给予补助。

六、信用建设奖励

17.对新获国家级、省级、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万元、0.5万元。

七、管理体系认证奖励

18.首次通过国家“三合一”(GB/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或TS 16949汽车行业质量管理体系或ISO 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标准认证)认证的企业,给予6万元补助。

八、支持企业产品宣传补助

19.在中央电视台、安徽省电视台进行枞阳县域公共品牌和产品宣传的,给予广告费50%的补助,每个企业(单位)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九、缺陷产品召回补助

20.鼓励消费品生产企业主动履行召回义务,对在县市场监管局监督下主动实行召回、并在省级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公告的,由县市场监管局核定货值金额后,按照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10%的比例进行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

十、附则

21.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或涉及统计造假、偷税、侵权、假冒伪劣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企业(单位),在司法部门公告失信的或当年未生产的企业(单位),不纳入本规定奖励范围。

22.申请对象按照要求向县市场监管局提供有关申报资料,由县市场监管局会同县财政局进行审核认定。对符合条件的,

提出奖励或补贴意见,并在县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县政府批准兑现。当年不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逾期不再受理。

23.不属于本《政策》规定的奖励范围,但获得市政府关于质量强市、商标品牌战略奖励的企业(单位),我县将按照市政府的相关规定给予50%的配套奖励。市政府已明确由县政府配套奖励的,按照不重复配套及奖励原则,本政策不再另行奖励。

24.上述奖励政策中所述企业,均指在本县注册生产经营并属地纳税的企业。

25.本《政策》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本政策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

26.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枞阳县推进质量强县和商标品牌战略等工作若干奖励政策》(枞政办〔2019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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