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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管理,促进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11部委《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的通知》(农经发〔2024〕1号),参照《四川省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评定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示范家庭农场(以下简称“市级示范场”),是指经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经营规模适度、生产技术先进、经济效益突出、财务收支规范、带动作用显著,按照本办法评定管理的家庭农场。
第三条市级示范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定。
第四条对获评市级示范场称号的,优先纳入家庭农场财政资金项目的扶持范围。
第五条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实施市级示范场评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第二章评定条件
成都市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申请条件
第六条市级示范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明确
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管理,正常经营2年以上,已评定为县级示范家庭农场。
(二)规模适度
市级示范场经营面积(规模)达到如下标准:
粮油产业,规模300亩以上(含粮经复合);
稻渔综合种养,规模200亩以上;
露地蔬菜种植,规模50亩以上;
设施蔬菜种植,规模20亩以上;
蔬菜育苗,年育苗量500万株以上;
水果产业,规模50亩以上;
茶叶、蚕桑,规模100亩以上;
食用菌, 规模100万袋以上;
其它经济作物,规模50亩以上;
生猪,年出栏1000头以上;
肉(奶)牛,年出栏100头以上;
肉羊,年出栏300头以上;
肉禽、兔,年出栏10000只以上;
蛋禽,年存栏10000只以上;
中蜂,年存栏50箱以上;
意蜂,年存栏200箱以上;
水产养殖,养殖面积50亩以上;
特种养殖、农产品加工、三产融合等其他经营方式,难以统一规模标准的,年产值须达到最低效益标准。
(三)管理规范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法规范;规范悬挂家庭农场标识标牌,有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制定了生产管理等相关制度,并上墙公布;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持续开展农业投入品、农场经营记录,从事果蔬、畜禽、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生产的,需规范开具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财务管理规范,在银行设立有基本结算账户。
(四)集约经营
由农业职业经理人负责生产管理经营;运用良种良法和喷(滴)灌设施、温室大棚、农业机械、物联网管理等现代农业生产管理技术,提升家庭农场发展质量。家庭农场固定资产投入不低于30万元,土地产出率超过6000元/亩(粮油类2500元/亩)。
(五)效益明显
家庭农场经营原则上应连续2年盈利,年产值须达到80万元以上;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以上。
(六)信誉良好
家庭农场(农场主)具有良好声誉,无拖欠土地流转费用及雇工薪酬、环境污染、破坏耕地、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等不良社会反映和违法违规行为。
(七)带动力强
形成种养结合、生态循环、机农一体、产业融合等发展模式,通过推广良种良法、开展现代农业生产技术宣传培训等方式,对周边农户起引领带动作用。
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产业优势突出、特色鲜明;实施“农业+”行动,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拥有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或注册有商标;获得市级以上相关荣誉的家庭农场,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
第三章评定
成都市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申请材料
第七条申报市级示范场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都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
(二)家庭农场营业执照,县级示范场命名文件复印件;
(三)家庭农场合法规范流转土地合同及经营规模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悬挂农场标识标牌、各类制度上墙图片资料,农业投入品、农场经营记录、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复印件,近三年家庭农场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银行设立基本结算账户复印件;
(五)农业职业经理人证书或农业职业经理人聘用合同等农业职业经理人负责经营证明材料,运用良种良法和喷(滴)灌设施、温室大棚、农业机械、物联网管理等现代农业生产管理技术证明材料;
(六)家庭农场年产值和人均可支配收入证明材料;
(七)无拖欠土地流转费用及雇工薪酬、环境污染、破坏耕地、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等不良社会反映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承诺书,家庭农场及其农场主征信报告;
(八)推广良种良法、宣传培训现代农业生产管理技术等带动农户佐证材料;
(九)其他相关材料。
成都市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申请流程
第八条市级示范场评定按照主体申报、镇(街道)核实、县级审核推荐、市级评审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
家庭农场对照市级示范场标准提交申报材料,经当地镇(街道)核实同意后向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申报。
(二)初审推荐
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组织评审小组,对家庭农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核查。在征求财政、市场监管或行政审批、规自、税务等相关部门意见后,对符合条件的,提出推荐意见,并报市农业农村局。
(三)市级评定
市农业农村局组织评审组,按照市级示范场评定标准逐一对申报资料开展评审,并征求财政、市场监管、规自、税务等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市级示范场名单,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开展实地抽查。
(四)公开公示
市农业农村局对评定出的市级示范场名单在市农业农村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审定命名
市级示范场名单经公示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党组审定,并发文公布命名。
第四章动态管理
第九条市级示范场实行动态监测管理,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每2年监测一次,监测程序参照市级示范场评定程序执行,监测结果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对监测结果进行认定,经认定不符合市级示范场条件的,取消示范称号。
市级示范场因故变更名称,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出具相关材料报所在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市级示范场称号,且在3年内不得再申报:
(一)连续两年未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
(二)在申报和评定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三)拒绝配合监测或不按规定提供监测材料的;
(四)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列入各级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黑名单”的;
(五)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各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参照本办法修订完善本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成都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成都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管理办法》(成农办〔2019〕1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