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昌区支持优质存量企业发展申报条件对象奖励补贴政策


今天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武昌区支持优质存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看完之后有什么疑问的地方欢迎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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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内容

政策补贴

(一)年度纳税大户奖励对于年度税收在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以上的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同口径),可给予规模奖励或增幅奖励。1. 规模奖励(1)年度税收规模在 1 亿元(含)以上、3 亿元以下的企业,奖励 20 万元。(2)年度税收规模在 3 亿元(含)以上、5 亿元以下的企业,奖励 50 万元。(3)年度税收规模在 5 亿元(含)以上的企业,奖励 100 万元。2. 增幅奖励年度税收规模在 1,000 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根据年度税收增幅,分档给予奖励。具体标准为:(1)税收实现正增长,增幅在 30% 以下的企业,奖励 10 万元。(2)税收增幅在 30% 以上(含 30%)、50% 以下的企业,奖励20 万元。(3)税收增幅在 50% 以上(含 50%)的企业,奖励 30 万元。年度税收规模在 1 亿元(含)以上且实现正增长的企业可同时享受规模奖励和增幅奖励。

(二)企业成长奖励对于年度税收规模在300 万元以上(含 300 万)、1000 万元以下,经研判认定为具有良好成长性的存量中小企业,根据年度税收增幅,分档给予奖励。具体标准为:1. 税收增幅在 30% 以上(含 30%)、50% 以下的企业,奖励 5 万元。2. 税收增幅在 50% 以上(含 50%)的企业,奖励 10 万元。上述(一)和(二)项奖励资金不限定用途,由企业自主安排,相应产生的涉税支出分别由企业和个人承担。

(三)办公用房补贴对于年度税收规模在300 万元(含)以上,且连续 3 年税收增幅在 30% 以上(含 30%)的成长性突出存量企业(不含一次性增长因素),经企业申请,街道或部门核实,可给予办公用房补贴。具体标准为:企业在武昌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下同),连续 3 年每年按租金的 30% 给予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前 3 年区级财政贡献,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购建自用办公用房按购房款的 8% 给予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前 3 年区级财政贡献,最高不超过 800 万元。同一企业不能同时享受以上 2 项办公用房补贴。

(四)经营贡献奖励对于实际生产经营地已迁至外区,但税收保留在武昌区的企业,可给予经营贡献奖励。具体标准为:按照企业年度主要税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人力资源企业可扩大到个人所得税,下同)产生区级新增财力50% 的比例给予奖励,此项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上述企业年度纳税在 1,000 万元(含)以上的,如当年主要税种区级新增财力的 50% 不足 20 万元的,按 20 万元标准给予奖励。

(五)集中汇缴奖励对于存量企业将外区税源引进至武昌区缴纳或将外地分支机构税收集中在武昌区缴纳,经企业申请,区税务部门认定,可给予集中汇缴奖励。具体标准为:按照企业不高于引进或集中缴纳税收对区级财政贡献50% 的比例给予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 年。企业原则在同一年度不能同时享受经营贡献奖励与集中汇缴奖励。

二、兑现方式

(一)上述奖励兑现由区财政局统一审核受理,区企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办理兑现。

(二)奖励资金统一拨入受奖企业单位对公账户。

三、管理监督

(一)企业享受租房或购房补贴之时起10 年内,不得将自用办公用房对外租售或者改变用途。凡在规定期限内出(转)租、出售的,退回所享受的办公用房补贴资金。

(二)享受以上政策的企业,从首次接受政策兑现起10 年内不得将工商、税务关系、主营业务或集中核算功能迁出武昌区,否则须退回已兑现的全部支持资金。

(三)企业通过弄虚作假取得政策支持,发生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的,取消奖励资格,已兑现的支持资金全部收回,并保留对企业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四、附则

(一)区政府或主管部门与企业已签署合作协议中约定支持事项,有办公用房补贴项目的,不享受前述政策中的办公用房补贴。约定支持事项中区级财政贡献奖励在政策期限内的,不享受前述政策中的年度纳税大户奖励和企业成长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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