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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西安市奖励补贴政策
1、高新技术企业支持政策
省政策:设立科技企业能力提升计划项目,通过“项目+补助+配套”方式,落实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20万元奖补政策。
市政策: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2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的每家给予5万元奖励。
2、创新主体支持政策
市政策:对认定备案的西安市瞪羚企业,每家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对认定备案的西安市瞪羚企业和纳统的规上企业给予每家最高1000万元的“拨改投”资金支持、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对首次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每户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创新创业载体支持政策
省政策:
(1)对签订落地协议并实际入驻办公的创新创业载体,给予每家每年最高60万元运营补贴,补贴期限最长3年。
(2)鼓励创新创业载体推动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落地转化,每落地1项成果给予载体最高5万元奖励。鼓励创新创业载体对高校院所科技成果持有人直接创办或以技术作价入股的科技企业开展市场化培育,对获得市场化订单的,按照订单实际交易额的5%给予载体每年最高150万元奖励。
(3)鼓励创新创业载体加强企业招引培育,对载体内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瞪羚企业,每认定1家分别给予所属载体5万元、8万元、10万元奖励,同一载体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
(4)鼓励创新创业载体培育省级“科学家+工程师”队伍,每培育1支给予所属载体8万元奖励,同一载体每年最高奖励40万元。
(5)对新引入高层次人才的创新创业载体,每引入1名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分别给予所属载体50万元、40万元、20万元奖励,同一载体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6)鼓励孵化载体能级提升,对新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20万元、80万元、1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10万元、40万元、80万元一次性奖励。
(7)对获得国家级(含部委)、省市级、新区级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且落地的项目,分别给予国家级(含部委)60万元、50万元、40万元,省市级40万元、30万元、20万元,新区级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8)对为新区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万元的科技服务机构,给予其最高10%的一次性奖励,每家每年最高70万元。 鼓励科技服务示范机构辅导培育企业,每成功辅导1家高新技术企业、市级以上瞪羚企业、省级上市后备企业、独角兽种子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5万元、10万元、40万元奖励。
市政策:
(1)对认定为市级科技企业加速器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运营补贴;对认定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运营补贴;对认定为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运营补贴,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与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运营补贴不重复享受。对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连续两年每年给予50万元运营补贴。
(2)入驻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满一年的在孵企业,首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1家给予载体3万元奖励,首次达到规模以上企业的,每“升规”1家给予载体5万元奖励。
(3)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在孵企业参加西安国际创业大赛、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互联网+”大学创新创业大赛等获得决赛名次(其中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获得陕西赛区或总决赛名次均可),按照所获得奖金总额10%给予载体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在孵企业获得创投基金投资或被上市企业收购,按照投资额(收购金额)1%对载体进行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20万元,奖励总额不超过40万元。
(5)鼓励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对本市其它创业孵化载体(尚未认定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托管和品牌输出。输出时需先向市科技局备案,对接受托管后被认定为市级以上孵化器的,补助输出方10万元,每年补助输出方不超过30万元
(6)接西安国际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入驻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每承接一个项目,连续2年每年给予载体补助2万元。
4、创新平台支持政策
省政策:
(1)支持实验室体系建设。对陕西实验室建设每年给予1000万—5000万元补助,支持争创国家实验室。对获批新建和重组成功的全国重点实验室,一次性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支持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 打造科技创新高地若干财税措施》(陕财办教〔2024〕74号)〉
(2)支持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建设。对批复建设的省共性技术研发平台给予1000万元经费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陕西省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建设运行工作指引》(陕科办发〔2024〕22号)〉
(3)支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对认定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给予1000万元支持,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给予50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支持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 打造科技创新高地若干财税措施》(陕财办教〔2024〕74号)〉
(4)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30万元。(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强化技术创新 加快新产品研发 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陕工信发〔2020〕9号)〉
(5)支持中试基地建设。聚焦中试熟化、放大、应用场景,依托链主企业或龙头企业,支持建设一批中试基地,给予每家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支持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打造科技创新高地若干财税措施》(陕财办教〔2024〕74号)〉
(6)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已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动态管理,以创新质量为重点组织开展绩效评估。评估优秀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后补助奖励。(责任单位:省科技厅)〈《陕西省新型研发机构组建认定工作指引》(陕科办发〔2024〕64号)〉
市政策:
(1)对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省级“三器”示范平台和“揭榜挂帅”重大技术集qun攻关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
(2)对来源于高校院所,或与制造业企业协同创新的科技成果在企业实施转化的项目,总投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按科技研发相关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支持龙头骨干企业、科研院所围绕产业链和产业生态建设专业化众创空间,对立项建设的市级专业化众创空间纳入“秦创原”立体联动孵化器的,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前资助支持;获批国家级专业化众创空间的给予1000万元支持。支持省级以上大学科技园开展成果转化、创业孵化、人才培育和协同创新等工作,对绩效显著的每家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后补助支持。对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孵化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其对地方综合贡献总额的30%给予补贴。
(4)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支持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实施研发投入奖励补助政策,依据企业年度研发经费投入规模、投入增量、投入强度等,对符合奖补条件的企业,分类分档,按研发投入以及增量的一定比例予以奖补,单户企业最高给予1000万元奖补。
(5)对评价为优秀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30万元奖励。加强工程研究中心建设管理,支持我市范围内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实力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申报西安市工程研究中心,评价为优秀的西安市工程研究中心,给予50万元奖励,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和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经我市推荐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工程研究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奖励。
(6)对企业的R&D投入给予补助。计算方法为:5万元定额资金加上R&D投入的1‰,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企业的R&D投入较上一年度的增量给予奖励。计算方法为:增量的2‰,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7)鼓励驻市陕西实验室争创国家实验室,支持高校院所、龙头骨干企业参与全国重点实验室建设,围绕全市重点产业领域开展核心技术攻关、装备研发、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创新活动,对陕西实验室牵头单位、获批重组或新建的全国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
(8)鼓励高校院所积极申报建设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每个获批平台按要求给予配套经费支持。每年支持3—5个重大科技平台预研,形成未来全市大科学装置战略后备梯队,打造大科学装置集qun,每个入选平台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
(9)支持链主企业、骨干企业、科研院所组建创新联合体、建设共性技术研发平台,聚焦制约全市重点产业链发展的短板,开展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核心技术和前瞻性技术、材料及工艺等集qun攻关,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对实施“揭榜挂帅”、“赛马制”协同技术攻关的项目,按照不超过科研经费总额的30%,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贴。
(10)支持科研院所、行业龙头企业围绕全市优势主导产业及重点产业链,建设中试平台(基地),面向社会提供技术优化、中试或小批量生产、性能测试等服务,推动新技术产品化及首台(套)新产品研制,按照平台投入和运行绩效,择优给予最高300万元支持。
5、秦创原人才支持政策
(一)支持引用高层次人才
(1)实施区域人才项目(秦创原)。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青年人才。对区域人才项目(秦创原创新创业层次)入选专家,省财政给予100万元的生活资助;对区域人才项目(秦创原青年层次)入选专家,省财政给予60万元的生活资助和不超过100万元的科研经费补助。(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三秦英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陕办发〔2024〕11号)〉
(2)实施优秀青年工程技术人才项目。支持以“校招共用”方式为企业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对优秀青年工程技术人才项目入选专家,省财政给予60万元的生活资助和不超过100万元的科研经费补助。(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三秦英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陕办发〔2024〕11号)〉
(3)实施秦创原引用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项目。采取“用人单位保障薪酬+项目配套补贴”方式,按照单位保障和项目补贴1:1比例,财政经费以项目形式,给予每人每年最高5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秦创原引用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项目方案》(秦创原〔2024〕3号)〉
(4)培育专业化科技经纪人队伍。对优秀的科技经纪人可优先纳入秦创原引用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项目,给予不超过50万元经费资助。(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支持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打造科技创新高地若干财税措施》(陕财办教〔2024〕74号)〉
(二)培育壮大创新创业人才
(5)实施产业领军人才项目。支持重点产业链发展所需高层次人才,省财政给予产业领军人才不超过100万元的特殊支持。(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三秦英才特殊支持计划实施办法》(陕办发〔2024〕11号)〉
(6)实施科技创业领军人才项目。对在科技成果转化“三项改革”中成绩突出的企业人才予以倾斜支持,省财政给予科技创业领军人才不超过100万元的特殊支持。(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三秦英才特殊支持计划实施办法》(陕办发〔2024〕11号)〉
(7)组建秦创原“科学家+工程师”队伍。鼓励省内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平台等主体建设“科学家+工程师”队伍。每支队伍给予30万元财政科技经费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秦创原“科学家+工程师”队伍项目建设方案》(陕科发〔2024〕16号)〉
(8)支持培育科技创新团队。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联合组建以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为带头人的科技创新团队,形成兵团联合科技攻关模式,以省科技计划项目形式给予50万—100万元经费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陕西省创新人才攀登计划实施方案》(陕科办发〔2024〕111号)〉
(9)打造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入选后3年内以省科技计划项目形式给予50万—100万元经费支持,用于技术研发、课题研究、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责任单位:省科技厅)〈《陕西省创新人才攀登计划实施方案》(陕科办发〔2024〕111号)〉
(10)遴选和培育青年科技新星。以省科技计划项目形式给予10万元经费资助支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参与国家高层次人才计划评审。(责任单位:省科技厅)〈《陕西省创新人才攀登计划实施方案》(陕科办发〔2024〕111号)〉
6、科学技术奖支持政策
国家政策: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标准由500万元/人调整为800万元/人,全部属获奖人个人所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特等奖奖金标准由100万元/项调整为150万元/项,一等奖奖金标准由20万元/项调整为30万元/项,二等奖奖金标准由10万元/项调整为15万元/项。
省政策:陕西省最高科学技术奖:200万元,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2万元。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分为最高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创新驱动秦创原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7、重大科技创新支持政策
市政策:
1.支持技术研发。对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省级“三器”示范平台和“揭榜挂帅”重大技术集qun攻关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来源:《进一步支持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市秦创办发〔2024〕13号)2024年11月15日印发】
2.支持科研成果转化。对来源于高校院所,或与制造业企业协同创新的科技成果在企业实施转化的项目,总投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按科技研发相关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来源:《加快建设先进制造业强市支持政策实施细则》(市政办发〔2020〕5号)2020年3月6日印发】
3.支持科技企业创新发展。支持龙头骨干企业、科研院所围绕产业链和产业生态建设专业化众创空间,对立项建设的市级专业化众创空间纳入“秦创原”立体联动孵化器的,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前资助支持;获批国家级专业化众创空间的给予1000万元支持。支持省级以上大学科技园开展成果转化、创业孵化、人才培育和协同创新等工作,对绩效显著的每家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后补助支持。对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孵化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其对地方综合贡献总额的30%给予补贴。【来源:《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科技企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市政办发〔2024〕47号)2024年9月6日印发】
4.持续加大企业研发投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支持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实施研发投入奖励补助政策,依据企业年度研发经费投入规模、投入增量、投入强度等,对符合奖补条件的企业,分类分档,按研发投入以及增量的一定比例予以奖补,单户企业最高给予1000万元奖补。【来源:《西安市打造内陆改革开放人才高地强化科技创新和人才队伍建设补充政策》(市办字〔2024〕61号)2024年6月25日印发】
5.支持研发创新平台建设。对评价为优秀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30万元奖励。加强工程研究中心建设管理,支持我市范围内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实力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申报西安市工程研究中心,评价为优秀的西安市工程研究中心,给予50万元奖励,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和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经我市推荐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工程研究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奖励。【来源:《西安市打造内陆改革开放人才高地强化科技创新和人才队伍建设补充政策》(市办字〔2024〕61号)2024年6月25日印发】
6.支持企业研发投入。对企业的R&D投入给予补助。计算方法为:5万元定额资金加上R&D投入的1‰,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企业的R&D投入较上一年度的增量给予奖励。计算方法为:增量的2‰,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来源:《西安市关于支持企业研发投入的补助奖励办法(试行)》(市科发〔2024〕52号)2024年4月24日印发】
二、部分奖补项目申报条件
(一)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赠与、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照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图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从“专利”(30分,包括“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20分)、“企业成长性”(20分)方面进行评价。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为符合认定要求。
(二)西安市瞪羚企业认定标准
(1)高成长且历程短。上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且3年营业收入年复合增长率达到25%以上、成立时间不超过15年,且最近一年正增长;或成立5年内总收入突破5亿元且3年内营业收入无大幅下降;或成立10年内总收入突破10亿元且3年内营业收入无大幅下降。
(2)创新活跃。企业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积极开展产品、工艺、技术创新等活动,培育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自企业成立以来至少拥有授权下证发明专利1件,累计申请发明专利不少于5件。
(3)企业近四年平均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强度需达到5%以上;成立5年内总收入突破5亿元(10年内10个亿)的企业,近四年平均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强度需达到2.5%以上。
(三)西安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条件
A:基本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2024年申请入库的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西安市境内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4.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弄虚作假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B:直通车条件
符合上述评价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四)西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条件
西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分为综合型和专业型两类,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在西安市(含西咸新区)内工商注册,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发展方向和目标明确,注册和运营时间均满12个月。
2、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专业投融资服务,配备自有或合作设立支撑企业发展的孵化资金,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至少有1家在孵企业从上述资金获得融资。
3、至少有5名以上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新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成果转化、孵化器管理等专题培训经历的专职工作人员),或每 10 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 1 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
4、孵化器的在孵企业注册地在孵化器内,成立时间不超过36个月,入孵时间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智能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或与 5G、物联网、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紧密相关的企业,入孵时间不超过60个月)。
5、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中至少一项:
(1) 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2)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3)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4) 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累计超过300万元。
A:综合型科技企业孵化器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孵化场地集中,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共享场所面积)占75%以上。
2、在孵的科技企业数量不少于15家,其中30%以上能够及时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等相关信息,30%以上获得专利、软件著作权登记等知识产权。累计毕业企业达到2家以上。
B:专业型科技企业孵化器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具备开发设计、检验检测、模型加工、小试中试等研发、生产条件,并提供产业领域相关的技术、信息、市场等定制化服务。聚焦垂直产业领域,整合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创新资源,为服务对象导入应用场景和市场需求,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比达 75%以上。
2、孵化场地集中,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共享场所面积)占75%以上。
3、在孵的科技企业数量不少于10家,50%以上企业能够及时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等相关信息,50%以上企业获得专利、软件著作权登记等知识产权。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2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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