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政策嘉鱼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条件流程及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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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鱼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推进质量工作,鼓励和引导广大企业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制度,提高产品、工程、环境和服务质量,增强全县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湖北省长江质量奖管理办法》(鄂政办发〔2017〕99号)、《咸宁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咸政规〔2017〕9号)、《省质兴办关于进一步开展争创“湖北省质量强省示范(县、市)”活动的通知》(鄂质兴办〔2015〕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嘉鱼县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县政府质量奖)是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主要授予我县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
第三条县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坚持严格标准、优中选优,公开、公平、公正,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四条县政府质量奖每年评审1次,有效期3年,每次授奖企业数量不超过2家,企业获奖后第4年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县质量强县工作委员会设立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由县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负责人、质量管理专家、行业技术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可设若干专家评审组,具体负责县政府质量奖评审。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
(一)组织开展县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
(二)审定县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评审细则、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
(三)审议评审结果并提出县政府质量奖候选企业名单。
第六条县质量强县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评审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一)根据评审标准拟订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
(二)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专家评审组;
(三)编制县政府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发布评审公告;
(四)负责县政府质量奖的申请受理和资格审核等工作。
第七条县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负责本系统、本行业县政府质量奖的有关工作,包括培育和推荐申报企业、推荐评审专家、宣传推广获奖企业先进经验和成果等。
第八条县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县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
第三章评审标准及方法
第九条县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主要参照最新美国波多里奇国家质量奖《卓越绩效准则》制定。
评审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测量分析和知识管理、员工、运营、结果7个部分,总分为1000分。
第十条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评审得分不得低于600分(含)。如果申报企业评审得分均低于600分(不含)的,则当年度县政府质量奖空缺。
第十一条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适时修订县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评审细则。
第四章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企业申报县政府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嘉鱼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进行生产经营等业务活动3年以上;
(二)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已通过GB/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管理体系认证;
(三)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营业收入、实现税收、总资产贡献率等在上年度位居县内同行业前5位,最近3年未发生亏损;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五)获得市级以上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授予的相关质量荣誉;
(六)获得镇政府或县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第十三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其评审申请: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方面的政策;
(二)未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资质和相关证照;
(三)近3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事故(事故等级按行业规定界定),或存在重大有效投诉;
(四)工贸行业企业未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
(五)在近3年的监督抽查或监督检查中,其产品、工程或服务被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六)近3年内存在涉税违法违规行为;
(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县政府质量奖的评审程序,主要包括:申报企业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确定拟奖励企业名单并公示。
第十五条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前,由县质量强县工作委员会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本年度县政府质量奖的申报起止日期和工作安排。
第十六条企业自愿如实填写《嘉鱼县政府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实证性材料;经镇政府或县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县质量强县工作委员会。县质量强县工作委员会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格审核,提出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名单。
第十七条通过资格审核的企业,由专家评审组对其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
通过材料评审的企业,由专家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八条各专家评审组根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情况,对申报的企业进行综合排序。
评审委员会根据各专家评审组评审结果,提出县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候选名单。
第十九条县质量强县工作委员会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候选名单进行审核,确定拟奖励企业名单,报县政府同意后,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公示通过的拟奖励企业名单,报县政府批准后,以县政府名义表彰奖励获奖企业。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一条县政府质量奖的奖励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称号的企业,由县人民政府颁发奖牌,奖励人民币10万元。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县政府质量奖的奖金用于获奖企业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以及获奖企业宣传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获奖企业应当履行向社会公开推广先进经验和成果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获奖企业在宣传活动中提及县政府质量奖荣誉时,必须同时注明获奖年度。
第二十六条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由县质量强县工作委员会报请县政府撤销其县政府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追回奖金,并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承担县政府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评审,严守纪律,公正廉洁,并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八条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取消参与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县质量强县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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