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意见》(德委发〔2019〕8号)文件精神,努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大力发展众创空间,激发大众创造活力,打造德阳经济发展新引擎,形成创业主体大众化、孵化主体多元化、建设运营市场化、创业模式多样化的发展新格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我市范围内由独立机构运营,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各类新型创业服务平台,是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满足不同创业者需求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本办法所称的创客活动是指在我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的创新创业大赛、创业论坛、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客培训营、融资路演、草根创业者大会、科技创业产品展等各类众创活动。
第三条 支持鼓励我市各类企业、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按照市场化原则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营众创空间,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第四条 众创空间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发展方向明确,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特色鲜明。运营管理机构是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实际运营时间一年以上,设立宗旨是服务创业者创新与创业,并由具有创新创业服务能力的专业团队运营管理;
(二)众创空间应建在人口聚集或靠近高校区域,可提供居住、商务、公共交通等便利化服务。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应在200平方米以上(含2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5年以上。其中,公共办公与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90%,并提供开放共享式办公场地、宽带接入、互联网资源等设施,鼓励提供科研设施、仪器设备及简式餐饮、公寓等硬件设施;
(三)建立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借助成功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业人士等为主的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培训等服务;
(四)举办日常性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创客培训活动,组织创客与投资机构进行对接、路演,整合并链接社会资源,与高校、科研院所或行业组织及各类专业服务机构紧密合作,充分利用政府延伸服务、本地存量科研与生产设施,为创业者提供研发设计、科技中介、金融服务、成果交易、认证检测等全方位、专业化服务,且将上述各种服务内容延伸至线上,实现线上与线下相结合,有组织、有一定规模的创客活动不少于15场次/年;
(五)建立新型市场化可持续发展商业模式,在利用存量设施基础上,通过开放共享降低成本,向创业者提供灵活、免费或低收费日常服务,并通过投资与高附加值专业服务等获利,探索可持续发展运营模式;
(六)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服务对象评估筛选、总量控制、毕业与退出机制,商务秘书和联系人制度,基本信息档案管理制度,信息报告和开放披露制度等。
第五条 众创空间应逐步聚集与其服务功能和能力相匹配的创客或创业团队:
(一)以服务创客为主的众创空间所聚集的活跃创客不少于20人,且与众创空间签订服务协议,以创新为核心理念,以实现创意的产品化为目的,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开展明确的科技类或创意设计类活动;
(二)以服务团队为主的众创空间所聚集的活跃创业团队不少于5个,且与众创空间签订服务协议,具有明确的科技类或创意设计类创业项目或方向,以通过成立企业或成果转让,实现商业化开发为目标,开发的项目或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并能够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潜力。
第六条 众创空间的认定:
众创空间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常年受理、分批认定,并向社会公示认定结果的基本程序。申报市级众创空间,除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以外,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1、德阳市众创空间认定申请表;
2、众创空间运营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明复印件;
3、众创空间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4、众创空间管理机构设置与职能的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5、所服务的创客或团队名单(包括:名称、进驻时间、注册资金、上一年营业收入、注册时间、技术领域、场地面积);
6、与创客或团队签署的服务协议或入驻协议复印件;
7、所在地县(市、区)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市科技局对通过认定的众创空间颁发证书,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 众创空间的管理:
(一)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及其运营管理机构,应自觉接受科技局、人社局、教育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民政局等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各县(市、区)应加强对辖区内众创空间的日常服务,建立政府部门延伸服务机制和办法,整合各类资源,对众创空间及区域内的创业企业、团队和创客给予支持和服务。众创空间孵化的成果、项目优先在本县(市、区)转化、产业化;
(三)建立众创空间绩效评价体系和退出机制,组织开展众创空间年度考核,对年度考核优秀的给予表彰;对年度考核不达标的给予帮扶指导;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德阳市众创空间资格;
(四)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支持,及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市有关部门有权取消其相关资格、收回财政资金,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进行处理。
第八条 “德阳创客”系列活动的认定及管理:
(一)各类组织、企事业单位开展创客活动需提前通过各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市科技局报送活动方案,申请登记备案,经同意后活动冠以“德阳创客.**”的名称,方可申请活动奖补资金。按照活动规模不同,市级财政分级给予0.2-10万元奖补,其中:大型创客活动给予5-10万奖补,中型创客活动给予2-5万元奖补,小型创客活动给予0.2-2万元奖补。
(二)“德阳创客”系列活动按照活动规模分为三类:
1、第一类:参会人数200人以上,路演项目5个以上,具有资质的投融资机构10家以上,在全市乃至全省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大型创客活动。
2、第二类:参会人数100-200人,路演项目4个以上,具有资质的投融资机构6家以上,在全市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中型创客活动。
3、第三类:参会人数在30-100人的小型创客活动,路演项目2个以上,具有资质的投融资机构3家以上。
(三)申请“德阳创客”系列活动经费补助须递交以下材料:
1、“德阳创客”系列活动登记备案表;
2、活动经费补助申请、各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3、活动方案、工作总结、活动照片影像资料;
4、会议签到册;
5、路演或培训项目名单及材料;
6、参会投资机构或投资人名单;
7、创业导师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