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人才引进和培养政策

支持措施

1. 对按常规程序不能满足快速引进需求或现行政策支持力度不够的顶尖人才(团队),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实行特殊程序进行引进。

2. 向在湘院士、外聘院士、在湘建站院士、湘籍院士、出生地在湖南的院士发放“湖湘院士卡”,提供安居、医疗、出行、教育、政务、金融、创业等优惠政策和服务。

3. 公益类科研院所在核定的编制和职数范围内,自主制定和执行人员配备、新进人员计划,自主组织公开招聘,对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专业人才、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的优秀青年人才,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公开招聘,招聘方案及结果按程序报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4. 支持高等院校通过内部竞聘、公开招聘或直接考核等方式,引进聘用技术转移专业人才,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年薪制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

5. 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按照有关规定选派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担任“首席专家”。在先进制造业链主企业设立“卓越工程师带培工作室”,一次性给予20万元带培启动经费。相关科研人员可实行弹性工作时间,可进行单独考核,且年度考核“优秀”档次指标单列。

6. 支持企业引进博士后高端青年人才。指导和帮助重点产业、行业领域的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30万元启动运行经费,对招收的全职博士后给予每年20万的两年资助。放宽企业博士后进站年龄至40周岁。

政策依据

1.《支持顶尖人才创新创业“一事一议”实施办法》(湘人才发〔2022〕21号);

2.《关于推行“湖湘院士卡”的工作方案》(湘人才发〔2023〕1号);

3. 省科技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科研院所改革推动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湘科发〔2020〕71号);

4.《湖南省加快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湘政办发〔2024〕21号),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5.《鼓励高层次人才服务企业十条支持措施》(湘人社规〔2024〕4号),本措施有效期自2024年6月1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人才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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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措施

1. 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或规定,对单项实际到位经费超过一定额度(包括成果转化)的横向科研项目,在人才评价、职称评聘、业绩考核、科技奖励等方面视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

2. 高等院校应完善科研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人员分类评价激励制度。对主要从事应用研究、试验发展、中试熟化、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将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等科技成果转化成效评价指标,作为职务晋升、职称评审、奖励评选的重要依据并加大权重,不将论文作为评价的限制性条件。高等院校根据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需要,可根据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后的岗位设置方案,在专业技术岗位中自主设置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技术岗位。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专职人员实行单列考核和评价,在自然科学系列和工程技术系列下增设技术经纪专业开展职称评定。

3. 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开设技术转移相关课程,开展技术转移相关专业学历教育。对在技术转移与成果转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转移专业人才,在省级人才计划中予以倾斜支持。

4. 间接费用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其中:500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

5. 省级科研院所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开展科研经费提取奖励经费试点工作的申请,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同意后实施。试点内容主要包括从稳定支持科研经费中提取不超过20%作为奖励经费,由单位探索完善科研项目资金激励引导机制,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奖励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由试点单位自主决定,在单位内部公示。

6. 扩大重大创新平台和人才项目劳务费开支范围,外国专家引进费用可在劳务费中列支。

7. 围绕国家、省重大战略需求和前沿科技领域,重点在国家实验室培育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遴选国内外顶尖的领衔科学家,给予持续稳定的科研经费支持,科研选题、使用方向、投入方式、开支标准和成果分配等方面由领衔科学家自主决定。适时对领衔科学家及其团队的研究质量、原创价值、实际贡献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8. 鼓励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对有突出贡献的科创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行期权、技术入股和股权奖励等激励举措。积极搭建产业工人技能提升综合服务平台,加强“高精特新”专业技术工人培养。加快推进自贸试验区外国人来华工作“一站式”服务中心建设。允许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推荐在自贸试验区内工作的外籍高层次人才、紧缺人才以及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申请永久居留。争取逐步放开自贸试验区内有较大需求的专业领域境外人才从业限制。

9. 对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可实施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等灵活有效的薪酬分配方式。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

10.支持高层次人才密集事业单位设置流动岗位。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自主设置流动岗位,用于自主引进和派出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海外高水平创新人才兼职。流动岗位人员不占用事业单位常规岗位职数。流动岗位人员通过公开招聘等方式被事业单位正式聘用的,其在流动岗位期间的工作业绩可以作为岗位聘用和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

11.依托继续教育基地举办企业人才高级研修班,对企业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进行公益性调训。开展企业数字技术工程师专项培育计划,为企业培养批量人工智能、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等数字领域高端人才。围绕产业发展开设“湘领军+”专家创新大讲堂。探索建立“企业访问学者”制度,支持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派出技术人员学习交流,畅通企业技术人员和高校同行专家之间的学习交流渠道,储备更多科技型企业家后备力量。

湖南长沙人才引进和培养政策

政策依据

1.《湖南科学技术厅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横向科研项目管理规范化的指导意见》(湘科发〔2021〕35号) ,本意见自2021年6月18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2.《湖南省加快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湘政办发〔2024〕21号),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2〕42号),本方案自2022年8月2日起实施;

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湘政发〔2022〕13号);

5.《鼓励高层次人才服务企业十条支持措施》(湘人社规〔2024〕4号),本措施有效期自2024年6月1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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