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加快全国种业强市建设的八条措施(暂行)
为夯实种业高质量发展基础,奋力实现全国一流、西部领先的全国种业强市建设目标,特制定本措施。采用多种方式对企业、人才进行补贴。总共有八条措施。
一、强化种质资源保护
鼓励企事业单位在绵建设地方特色作物种质资源库,对保存资源数量在3万份以上的,经认定,每年给予最高50万元的运行补助。对国家、省级种质资源保护依托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获得畜禽遗传资源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支持。对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新获得畜禽新品种(配套系)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二、强化育种能力提升
对新获批的种业领域国家实验室给予2000万元支持。对新获批的国家、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水产原良种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种公畜站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支持。对新获批的国家级农作物原原种基地给予50万元一次性支持。对新认定的祖代种畜禽场给予20万元一次性支持。对获得国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按照参与团队或个人实际获奖金额1∶1比例给予资金支持。对以第一完成单位(至少有1个亲本属于自主选育)取得国家、省级审定(登记)的农作物新品种,给予国家级3万元、省级2万元一次性奖励,每个单位每年累计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三、强化种业人才引进
大力引进种业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对每个入选团队给予最高2000万元资助。对种业领域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单位给予每年最高30万元资助。对全职引进且符合条件的种业领域急需紧缺人才,给予每人最高50万元安居补助,并在就医、就学、住房等方面给予保障。鼓励科研人员到种业企业兼职从事科研育种工作,并参与科研成果权益分配。支持市属科研院所、高校对急需紧缺、行业内认可、业绩突出的极少数种业领域高层次和科研人才,以年度为单位,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情况实施年薪工资制。〔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四、强化种业企业引育
对中央种业企业、种业上市公司、国家级种业阵型企业等优势种业企业在绵设立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并从事育种研发等种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支持。对在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新上市的本土种业企业一次性给予每户最高50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全国育繁推一体化农作物种业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支持。对入选国、省、市级种业阵型企业的,在项目推荐、评优评先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经济合作局、市经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五、强化制种基地建设
巩固提升现有制种基地,扩大制种基地面积,支持制种企业新建标准化制种基地,对新增制种面积在500亩及以上的,由属地按每500亩1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发展全程机械化制种,对新购买未纳入四川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的粮油、蔬菜种业机械化育苗先进设备的,按购买投入金额的40%的给予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对新获得市级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园区称号的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支持。〔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六、强化种业综合服务
鼓励增强综合服务能力,对新建(改扩建)的种业加工、仓储、检测、物流、交易类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支持。鼓励在绵种业企业引进成果并实施转化,经评审后,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七、强化种业品牌培育
对种业领域新入选年度中国农产品百强标志性品牌、中国农业品牌目录的,给予每个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种业领域新获得农产品国家地理标志认定的,给予每个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举办、承办国际(国内)种业相关论坛、展会等活动的科研院所和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八、强化种业要素保障
设立每年不低于1000万元的市级财政种业发展专项资金。充分发挥“政银担”作用,为有条件的种业企业提供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融资担保;对单个种业发展项目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的贴息。推进价格收益、天气指数等种业保险商业化试点。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对研发型种业企业、种业科研机构或种业企业总部基地建设所必需的建设用地,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保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绵阳监管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本措施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执行情况纳入乡村振兴年度考核范围。与《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全国种业强市建设若干保障措施的通知》(绵府办发〔2024〕20号)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以本措施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