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股改辅导阶段奖补扶持政策
第一条 对已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签署上市辅导协议且启动上市相关工作的企业,给予在双流区贷款并用于缴纳因企业股改所产生个人所得税的企业自然人股东一年期全额贷款贴息的“股改贷”政策支持,单个企业的自然人股东合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条 企业股改完成后,给予企业经营管理团队1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时,以企业股改前一年度净利润为基数,每年(本意见公布年度为首年)较上年同比实现增长的,按超出部分的15%给予企业扶持,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条 企业完成四川证监局辅导验收的,给予企业经营管理团队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对上市(挂牌)前获得股权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其实际融资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扶持;同时,若企业融资资金在双流区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竣工投产当年按其实际固定资产(不含土地)投入的5%再给予企业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附则
(一)本意见所称“上市”是指企业在境内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或境外主要证券交易市场上市并进行公开股票交易;“新三板挂牌”是指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进行公开股票交易;“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是指企业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再融资”是指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和发行公司债券等方式在证券市场上进行的直接融资行为。
(二)本意见所称“经营管理团队”是指企业董事会成员,正、副总经理及其他共同参与战略决策的高层管理者。
(三)对双流区经济发展贡献特别突出的拟上市(挂牌)企业,可实行“一事一议”的奖补扶持政策。
(四)本意见与双流区其他相关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成都市双流区关于促进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双办发〔2017〕38号)政策到期后至本意见施行前实现上市(挂牌)的企业,同等享受本意见相关奖励扶持。同一项目、同一事项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得重复享受区级奖补扶持,但企业享受省、市相关奖补扶持政策不受此限。
(五)本意见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