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牛区鼓励企业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若干政策

金牛区鼓励企业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若干政策

为加快金牛区企业上市步伐,鼓励更多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实现股权或债权融资,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助力企业做优做强,推动区域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金牛区鼓励企业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若干政策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关系均在我区,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并在我区产生经济贡献的法人或符合条件的自然人。

二、支持政策

第一条 企业入库奖励

支持企业申报进入金牛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首次进入资源库重点层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条 股改辅导奖励

1.企业在境内上市股改过程中,通过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对转增股本的股东,按转增金额的2.5%为参照数,给予总额最高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企业完成境内上市股改并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上市(含“新三板”挂牌)辅导协议后,给予企业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资料申报奖励

企业向沪深北交易所提出境内上市申请并被正式受理的,给予企业1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成功上市(挂牌)奖励

1.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奖励。对在境内上市的企业,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境外上市的企业,以其实际募资净额(扣除发行费用)中投资在我区金额的1%为参照数,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

2.新三板首次挂牌奖励。对首次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基础层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进入创新层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若从基础层转到创新层,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联合上市奖励

鼓励我区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企混改,与国有企业开展股权融合与资源整合,对我区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原则上应为二级及以上主体)成立合资公司(国有企业占股不低于5%)进行上市融资的,按照对应上市各阶段奖励标准上浮50%给予上述合资公司奖励。

第六条 上市公司迁入奖励

1.对已在境内上市的企业,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关系整体从其他地区变更到我区,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已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关系整体从其他地区变更到我区,给予6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我区上市公司在我区新设新业务板块的分、子公司,或将区外分、子公司的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关系从其他地区迁入到我区,符合我区产业建圈强链要求经认定的,每新设或迁入1家分、子公司,给予上市公司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债券融资奖励

对我区非上市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及区域集优票据等方式直接融资,单笔(同一个批复文件)融资净额(扣除发行费用)达到2000万元且投资在我区金额不低于融资净额30%的,每笔给予10万元奖励(发行绿色债券的每笔给予20万元奖励),单户企业年度奖励最高50万元。

第八条 展业增效奖励

1.支持金牛区上市企业和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入库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对于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并签订采购合同的上市及入库企业,按采购项目合同金额的2%给予奖励,单户企业年度奖励最高20万元。

2.鼓励区内外企业依法购买金牛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重点层入库企业的技术、产品或服务,对年度采购总额(不含关联交易和委托加工)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年度采购总额的1‰给予金牛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重点层入库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鼓励金牛区上市和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入库企业积极拓展市场,对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实现正增长且年均复合增长率分别达10%-20%(不含)、20%-30%(不含)、30%以上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3.支持金牛区上市企业和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重点层入库企业购置固定资产,对在我区购买办公用房的,次年起分3年按50%、30%、20%的比例给予15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补贴面积最高5000平方米。

第九条 并购重组奖励

我区上市(含“新三板”挂牌)企业实施并购重组,并将区外被并购重组企业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关系变更到我区的,或将区外被并购重组企业纳入我区上市(含“新三板”挂牌)企业合并报表的,将区内被并购重组企业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关系仍然保留在我区的,以并购交易金额的5‰为参照数,给予我区企业年度最高300万元奖励。

第十条 再融资奖励

对通过资本市场再融资(包括配股、增发、发行公司债、可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集合债等方式)的上市(含“新三板”挂牌)企业,以其融资净额(扣除发行费用)中投资在我区金额的5‰为参照数,给予年度最高10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健全上市服务机制

对金牛区上市企业和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入库企业实行白名单管理,区级各部门为白名单企业开辟“绿色通道”。组建金牛区企业上市专项工作组,发挥金牛区“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机制作用,为拟上市企业和上市公司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和困难,支持更多优质拟上市企业和上市公司提质增效。

三、附则

第十二条 享受本政策奖励的企业,自享受政策之日起在我区正常经营的存续期须不低于10年,在此期间迁出我区的,企业已享受的奖励资金须全额退还。获得购房补贴的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对外租售,否则企业已享受的奖励资金须全额退还。

第十三条 同一企业从新三板摘牌后在沪深北交易所上市的,在沪深北交易所上市全额独立享受政策,不扣除企业在新三板已获奖励。

第十四条 本政策中“境内上市”是指企业在上交所主板、科创板,深交所主板、创业板,北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境外上市”是指企业在与我国政府签署证券监管合作备忘录的主要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伦敦证券交易所、新加坡交易所、中欧国际交易所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新三板”是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第十五条 本政策由成都市金牛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政策自2024年3月5日开始施行,有效期3年。执行我区现行产业扶持政策相关条款内容与本政策时,按照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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